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5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221民初2460号
案号
(2020)宁0221执1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宏、李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2000元、利息70304.5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5日),合计242304.58元;二、被告任宏、李慧按月息16.57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借款利息;三、被告李生山、邓淑霞、顾鹏、冯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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