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1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6706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尤文来借款231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78元。由被告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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