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423民初434号
案号
(2020)宁0423执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李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马雨生借款本金10万元,截止2020年5月16日之前利息4600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之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付至判决生效后第30日止。被告高雪峰对1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被告李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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