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4********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峄商初字第267号
案号
(2019)鲁0404执恢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枣庄汇利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蔡劭蔚借款本金3 800 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本金按照3 800 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减去已偿还利息55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明、被告王伟、被告枣庄双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刚、被告刘强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明、被告王伟、被告枣庄双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刚、被告刘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汇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658元、公告费560元,计款39 218元,由被告枣庄汇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明、被告王伟、被告枣庄双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刚、被告刘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时间
2019-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0404执恢33号
立案日期
2019-03-11
执行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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