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4********4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峄商初字第267号 |
案号 |
(2019)鲁0404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枣庄汇利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蔡劭蔚借款本金3 800 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本金按照3 800 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减去已偿还利息55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明、被告王伟、被告枣庄双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刚、被告刘强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明、被告王伟、被告枣庄双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刚、被告刘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庄汇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658元、公告费560元,计款39 218元,由被告枣庄汇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明、被告王伟、被告枣庄双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赵刚、被告刘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404执恢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