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3418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盛建华、卞敏结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此款于2020年4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自2020年5月10日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被告盛建华、卞敏结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的利息81074元,此款于2020年2月10日前给付;三、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5%计算,由被告盛建华、卞敏于2020年2月10日前给付(如本金为120万元,上述期间的利息为27222元,若被告盛建华、卞敏上述期间内已实际偿还了本金,那么利息计算的基数以实际欠付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四、自2020年2月11日起之后的利息,被告盛建华、卞敏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月利3率1.5%计算);五、若被告盛建华、卞敏有任一期未能及时足额履行,视为债务全部到期,被告盛建华、卞敏已实际履行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方式偿还债务。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实际欠付的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给付的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拍卖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92街坊1/2丘(眉州路381号1405)的房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5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3095元,由被告盛建华、卞敏负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