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4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4民初5682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群赔偿原告庞志梅各项损失合计171117.88元;二、驳回原告庞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周群将赔偿款直接汇至原告庞志梅本人;收款人:庞志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城北支行;账号:6222021110005101569;汇款时,被告将所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一并汇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已减半),鉴定费2100元,合计4026元,由原告庞志梅负担226元,被告周群负担38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庞志梅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88579;被告周群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885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