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3419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华、卞敏、盛森之间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该款的利息,由被告按以下方式偿还:1.自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利息90247元,由被告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2.自2020年3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3.自2020年4月起偿还本金,2020年4月1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3自2020年5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二、若被告盛建华、卞敏、盛森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偿还,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有权就全部借款本金、诉讼费、保全费、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的房产(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92街坊1/2丘眉州路381号1403),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三、若被告盛建华、卞敏、盛森自行出售上述抵押的房屋,所得款项应当优先偿还原告镇江市丹徒区润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将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在总额中予以扣除。四、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1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6元,由被告盛建华、卞敏、盛森承担,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