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2224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1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国荣借款本金30000元,同时支付给原告赵国荣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0元,由被告江伟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