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1374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1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明、张春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卉敏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4计6220元,由被告叶明、张春耉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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