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39号 |
案号 |
(2015)观执民字第00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 徽 省 安 庆 市 大 观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门口街龙门小区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442143—7。法定代表人:林正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龙山镇总铺街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0748—9。法定代表人:刘同庆,学校校长。被告:刘同庆,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总铺街道20号,身份证号码340811197310215115。被告: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集贤综合大市场3号楼6室,组织机构代码56496362—X。法定代表人:刘同庆,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3幢三层3座16室,组织机构代码58150853—0。法定代表人:吴春龙,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与广汇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58455559-4。法定代表人:陈甲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同庆,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总铺街道20号,身份证号码340811197310215115。被告: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107号,组织机构代码06650036-6。法定代表人:陈甲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同庆,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总铺街道20号,身份证号码340811197310215115。被告: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3栋3层14室,组织机构代码59867519-1。法定代表人:刘玉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同庆,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总铺街道20号,身份证号码340811197310215115。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3月13日,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与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向安庆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5月12日,借款月利率为13‰。同日,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刘同庆、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张永红、吴春龙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刘同庆、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张永红、吴春龙对上述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约发放了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均未归还本金。2014年7月29日,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刘同庆、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张永红、吴春龙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实际借款利率加收50%(即1.9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依法判令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张永红、吴春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40000元由各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了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并撤回了对张永红、吴春龙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于2014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87%计算,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安庆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为11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60元,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刘同庆、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学燕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刘剑强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2-26 |
发布时间 |
2015-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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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同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8455559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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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与广汇路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