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玉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0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民初1002号
案号
(2020)晋1022执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玉忠、和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9年5月21日前所欠利息及罚息128696.8元;二、被告赵玉忠、和香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月利率14.7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2365.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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