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422********4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刑初245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马维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苏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王风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作案工具银灰色上汽通用五菱牌单排货车一辆(车架号:lzwcaaga596075217)、车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马维海、苏林强、王风翥向被害人李正军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551.79元,向被害人杨彦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9180.68元,向被害人杨军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20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