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4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03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1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波、张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路口支行贷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45991.05元、逾期罚息31212.96元,合计327204.01元;二、被告李波、张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路口支行2018年7月24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31%计4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路口支行对被告李波、张光秀抵押财产(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六叶路北侧房屋,房产证号4184842)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0元,由被告李波、张光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