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0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2民初4280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1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双喜货款等合计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3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总计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向原告承担从2016年5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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