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4********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4民初1280号 |
案号 |
(2020)辽0604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21060419700514162x。被告:刘航秀,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13号2单元403室,身份证号210623197004025933。被告: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刘航秀,该公司总经理。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媛,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滨江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孔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王立于2020年2月7日前偿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期内利息56297.13元(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罚息(自2019年7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逾期年利率12.6%计3算)、复利(以每日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二、被告王立于2020年2月7日前给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刘萍、徐忠蝉、年庭杰、刘航秀、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条款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7 544元,减半收取23 772元,由被告王立承担,被告刘萍、徐忠蝉、年庭杰、刘航秀、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