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2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464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5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合肥市包河区苏缪酒吧与被告胡婷婷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二、被告胡婷婷返还原告刘豹补助费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刘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10元,由被告胡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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