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184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9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2962.84元(含分期还款未入账本金86658元)及透支利息10420.69元、违约金17281.94元(含已出账手续费)、未入账分期手续费16031.86元,合计196697.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被告江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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