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4049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2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租金101234156.25元、截至2017年5月16日的违约金138147.29元,此后违约金以欠款1234156.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已履行52万元付款义务);二、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名义货价1000元;三、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200元;四、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抵押动产圆柱式薄板冲压液压机1200t一台及单动薄板冲压液压机ytd27-1200一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055307002015048)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奚茂峰、崔梦萍、奚伟、奚怡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案件受理费17288元,减半收取计8644元,由原告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奚茂峰、崔梦萍、奚伟、奚怡共同负担85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奚茂峰、崔梦萍、奚伟、奚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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