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1076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3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32042.94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宋杰抵押的皖asa907的现代牌小型汽车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2078元,原告负担208元,被告负担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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