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1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峰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637.48元及利息、滞纳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峰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7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被告袁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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