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2********0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5796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1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包茜文借款本金642559.95元及利息(以64255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吴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包茜文律师费50000元;三、驳回包茜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保全费4370元,总计9935元(此款已由包茜文预交),由包茜文负担16元;由吴静负担9919元(包茜文要求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故吴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99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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