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7********0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5民初581号 |
案号 |
(2020)晋1025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侯俊伟、石鑫东偿还车款23000元;二、原告侯俊伟、石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晋kb4122、晋dj596挂半挂牵引车的注销手续。三、驳回原告侯俊伟、石鑫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王艳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