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艳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7********0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1025民初581号
案号
(2020)晋1025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侯俊伟、石鑫东偿还车款23000元;二、原告侯俊伟、石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晋kb4122、晋dj596挂半挂牵引车的注销手续。三、驳回原告侯俊伟、石鑫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王艳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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