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5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785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362549.75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2015年12月30日代偿233990.41元、2016年5月26日代偿176110.82元、2016年12月30日代偿104964.52元、2017年1月17日代偿4811484元的代偿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安庆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144000元;三、被告安庆市宜星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郑生云、曹翠云、郑奔、朱巧莲、郑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上述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生云名下已6办理质押登记的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000000元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46元,由被告安庆市龙都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宜星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郑生云、曹翠云、郑奔、朱巧莲、郑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