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405民初1456号 |
案号 |
(2020)桂0405执恢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岑溪市宏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从 2014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岑溪市宏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的,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被告广西岑溪市宏宇实业有限公司、莫金平、罗艺、谢宁、黎石莲、侯浪、谢勇各自持有的岑溪市宏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530万股权、510万股权、510万股权、510万股权、510万股权、510万股权、510万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广西岑溪市宏宇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岑溪宏宇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莫金平、罗艺、谢宁、黎石莲、侯浪、谢勇、梁小红、谢强对被告岑溪市宏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 22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2 928元,由被告岑溪市宏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岑溪市宏宇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岑溪宏宇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莫金平、罗艺、谢宁、黎石莲、侯浪、谢勇、梁小红、谢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