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4********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2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0)辽0602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行与被告邵丹之间订立的“生意人卡(生意红)”信用贷款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邵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贷款本金119509.96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止为8621.0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止);三、被告邵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被告邵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