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4********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2民初824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行与被告邵丹之间订立的“生意人卡(生意红)”信用贷款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邵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贷款本金119509.96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止为8621.0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止);三、被告邵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被告邵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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