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2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二十三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周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五十九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44三、被告人李少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四、被告人汤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十二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五、被告人朱韦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已执行完毕。)六、被告人汤峰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朱韦韦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威、周义、李少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二千七百九十一元四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4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