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2853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2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洪亮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泾县榔桥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82578608035278)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袁桂莲、马玉普、洪亮、李凤彬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二、如上述财产不足本裁定第一项保全数额,则查封被申请人袁桂莲、马玉普、洪亮、李凤彬名下衡水市桃城区、枣强县的房产及四被告所有的车辆。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