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1民初886号 |
案号 |
(2020)赣0421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798.77元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38822.78元、滞纳金等费用2594.24元,共计71215.79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标准继续承担利息、滞纳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被告胡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