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强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2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1民初1560号 |
案号 |
(2020)赣0421执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强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319.64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4903.07元,违约金762.73元,并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透支本金12319.64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何强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