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7********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5225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傅国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偿还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透支款本金68854元、利息8242.35元、费用12828元,合计89924.35元(2019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被告傅国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