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80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峰、温桂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支付利息196781.91元,本息共计896781.91元;并以借款7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8年12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杨斌、叶军、徐占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斌、叶军、徐占林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峰、温桂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8元,由被告李峰、温桂琴、杨斌、叶军、徐占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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