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2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4617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学贵、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21968.75元,本息合计121968.75元;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7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杨国庆、杨斌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债权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国庆、杨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学贵、杨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3340元,由被告杨学贵、杨丽、杨国庆、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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