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2********1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426民初638号 |
案号 |
(2020)晋0426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孟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纪红良借款194.7万元;二、限孟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年利率24%支付纪红良借款利息(按借款时间分别计算)。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40万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基数40万元,从2016年11 月2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0.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三、张凤林、孟玉霞、郝卫对2016年8月13日借款50万元债务及利息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武安市尚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孟尚金借款194.7万元债务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98元,由孟尚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