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包民二初字第00113号 |
案号 |
(2018)皖0111执恢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鑫融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还借款本金30056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565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葛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鑫融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安徽麦迪逊传媒有限公司、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高红静、戴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葛磊、安徽麦迪逊传媒有限公司、合肥嘉宝传媒有限公司、高红静、戴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鑫融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4856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时间 |
2018-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