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1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二、被告江苏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支付截至2018年3月23日的借款利息5919860.63元并继续向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支付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徐州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大成传媒有限公司、王二旦、孙茂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50元,由被告江苏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徐州华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大成传媒有限公司、王二旦、孙茂林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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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申桂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575422423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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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办事处孙店村环乡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