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3********09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2民初1957号 |
案号 |
(2020)辽0602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代君和被告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东市广大沙发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卡座和椅子价款355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代君和被告于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代君、于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