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井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2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03民初2216号 |
案号 |
(2020)赣0403执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井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返还信用卡本金151813.72元,支付利息3725.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042.65元,合计171581.76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欠款本金151813.72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986元,由被告何井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