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3********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03民初3286号
案号
(2020)赣0403执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定伟、宋妍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湖支行归还截至2019年8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630000元,逾期利息4064.63元,贷款罚息78965.66元,合计713030.29元,并按年利率14.9625%支付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至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何伟、郭玲玲、胡可、郑忆、王峰、叶丹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1元,减半收取5405.50元,由被告定伟、宋妍雯、何伟、郭玲玲、胡可、郑忆、王峰、叶丹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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