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2民初3458号
案号
(2017)苏0812执3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费180665.4元、违约金181288.3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合计391953.7元,被告江苏艺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淮安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91元,由原告苏宁置业承担812元,被告孙莉承担7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时间
2017-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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