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利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8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924民初895号 |
案号 |
(2020)晋0924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宝奥途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台县众创富民生态园有限公司和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兰、孙伟忠、姚惠丽、钱利荣签订的《特别担保合同》均自2019年11月26日解除;二、被告山西德宝奥途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99万元;三、被告山西德宝奥途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以及以499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山西德宝奥途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499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五、被告五台县众创富民生态园有限公司、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春兰、孙伟忠、姚惠丽、钱利荣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德宝奥途电梯有限公司、五台县众创富民生态园有限公司、浙江广通创新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春兰、孙伟忠、姚惠丽、钱利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