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保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6********3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924民初415号 |
案号 |
(2020)晋0924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保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眉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326144元。二、驳回原告孙眉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韩保廷负担6192元,原告孙眉全负担26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