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22********0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1794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26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建宁、张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借款本金89936.96元、利息及罚息13238.6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张剑、马娟、王军弟对被告崔建宁、张惠珍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剑、马娟、王军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建宁、张惠珍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64元,由被告崔建宁、张惠珍、张剑、马娟、王军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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