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俊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81********3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81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20)晋0581执1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俊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400元;并以38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原告计付利息损失;以24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原告计付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