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6********1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民终2359号
案号
(2020)冀1126执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柴宁宁给付上诉人程子强夫妻共同收入款87852.31元。四、驳回程子强其他上诉请求。以上判决第三项及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柴宁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程子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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