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6********1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民终2359号 |
案号 |
(2020)冀1126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柴宁宁给付上诉人程子强夫妻共同收入款87852.31元。四、驳回程子强其他上诉请求。以上判决第三项及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柴宁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程子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故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