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桂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3186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1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桂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301.91元元及2018年6月利息1,046.62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滞纳费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吴桂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42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计827元,由被告吴桂宾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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