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计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5********3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5民初1623号
案号
(2020)苏0305执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计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按年利率13.851%计算;以7.1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二、被告阚世亮、高海洋、吴计权、袁道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驳回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80元,由原8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汴塘支行承担30元,被告吴计荣、阚世亮、高海洋、吴计权、袁道信承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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