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0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12民初10643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华师、刘建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273025.57元及逾期利息4675.18元、罚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9月28日,按照年利率8.5%上浮50%计算;以273025.5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8.5%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孙成花、陈玉兵、陈玉兵养猪场、曾宏冲、韩敏、曾宏冲养猪场、申成忠、王慧、俞海军、宗艳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由被告邹华师、刘建英、孙成花、陈玉兵、陈玉兵养猪场、曾宏冲、韩敏、曾宏冲养猪场、申成忠、王慧、俞海军、宗艳欣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上述被告于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