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256号 |
案号 |
(2016)宁0181执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兄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韩建军、马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武汽车站广告位代理费21012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武汽车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5-17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