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6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04民初3893号
案号
(2020)苏0804执10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0元及同期利息、罚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7月10日,按照年利率11.76%计算;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26日,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6%上浮50%计算;从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5月29日,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6%上浮50%计算;从2017年5月30日至计算至3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6%上浮50%计算);二、被告胡继帮、葛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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